昨天我们聊了融资平台的分类,其中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那么为什么有平台公司退出,选择成为一般公司,今天我们就聊聊平台公司选择退出的原因和退出的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退出
所谓退出,指的就是退出银监会的政府融资平台名单。
“退出类”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
“仍按平台管理类”指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继续按平台实施管理。
为什么很多企业选择退出,根本原因在于证监会、发改委和银行间市场对于纳入银监会平台名单的企业一般不审批其发债申请,因此名单内的政府融资平台有动力申请退出名单,具体监管规定如下:
1、证监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而在证监会对融资平台发债的口径中,对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在银监会政府融资名单中,且非“退出类”,不得发行公司债;
在银监会政府融资名单中,且为“退出类”,或者涉及土地开发、政府项目代建等相关业务的,其报告期(近3年,非公开发行为近2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和现金流占比,不得同时超过50%,但募集资金用于省级保障房的除外。不过后来监管方发现,双红线直接导致一些企业通过调整会计处理规避发行条件,反而不利于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于是 2016 年该指导规则被修订:“双 50%”改为“单 50%”。即仅要求发行人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不得超过 50%,取消现金流占比指标;
2、发改委
发改委对地方平台的发债意见是,对于被银监会纳入政府融资平台名单,且非“退出类”的发行人,原则上不再审批其发债申请。而“退出类”平台发债,需提供银监会出具的相关证明,需达到全覆盖的标准。
3、银行间市场
银行间市场要求,即新增债务纳入政府一类债务的公司发债需要提供所在地同级财政及审计部门出具的一系列专项说明。
二、平台退出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于平台退出管理 2011 年银监会 191 号文和 2012 年银监会 12 号文都有规定,12 号文在 191 号文基础上更为严格和细化:
1、退出名单需满足的五个条件
(1) 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
(2) 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自身现金流 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
(4) 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
(5) 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2、融资平台退出的程序
(1) 牵头行发起。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
(2) 各总行审批。各债权银行分支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批准。
(3) 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获总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4) 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
(5) 监管备案。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监管部门在融资平台报表中标示退出。
三、平台退后的管理
对退出类平台,各银行要在落实“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业化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监管部门要实施动态监测,对于退出类平台五项条件之一低于监管要求和违背退出承诺的,要重新纳入平台管理。退出类新增贷款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虽然近年来名单内已有很多平台成功转型并退出名单成为独立合规的市场主体,但名单内机构的情况仍不乐观。银监会名单虽然名为融资平台名单,但实际上机构构成较为复杂,从名单的情况也可以看到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相结合,因为确认债务主体必须在捋清政企关系的前提下,在改革尚未彻底到位前,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处置仍有技术性困难,并非单纯的融资平台转型可以解决的。
本文作者:重庆中经产业经济研究院 副院长 龙飞